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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黔府办发[2007]9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发展保安服务业的意见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安服务业是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从事守护、押运、技术防范和安全咨询等安全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特殊服务行业。近年来,我省保安服务业发展较快,在服务经济建设、增加社会就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保安服务业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安全服务需求,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保安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按照全国保安工作会议精神和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工作思路,改变公安机关“办保安”的模式,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监管,推进保安服务业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职业化。充分吸收、借鉴发达地区保安服务业的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方式,拓宽保安服务业领域,使保安服务企业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不断提高保安服务企业的竞争力,努力构建“政府领导、公安监管、部门配合、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保安管理格局,为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 1.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业市场。 鼓励市场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办保安服务企业;打破行政分割和地区封锁,允许保安服务企业跨区域经营;拓展保安服务业的经营范围,提高技术防范、安全咨询服务水平。 2.建立完善的保安服务业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安服务业法规、政策和制度,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依法规范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形成充满活力、特色明显的保安服务业监管机制。 3.加强保安员队伍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对全省保安员队伍进行清理整顿,把各种辅警力量和群防群治队伍逐步纳入保安员队伍,统一称谓、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服务优质、作风优良的保安员队伍。 二、加强对保安服务业发展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安服务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是实现公共安全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职业化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群众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形式,也是缓解当前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矛盾的有力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把保安服务业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教育等部门要为保安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全面推进保安服务业市场化进程。新闻媒体要关注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在坚持正面宣传的同时,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为保安服务业发展创建有利的舆论环境。要加大对保安队伍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的报道力度,激励广大保安服务人员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服务社会。 (二)充分发挥保安协会的作用。保安协会要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通过行业自律自治,引导公平竞争,规范保安服务行业拓展业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保安业务交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服务行业的指导和管理,逐步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强化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积极指导、协调和开展保安员培训工作,引导保安员爱岗敬业,增强保安员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逐步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 (一)积极培育和完善保安服务业市场。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加快推进保安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放宽保安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办保安服务企业。打破保安服务业的地域限制,允许保安服务企业在省内外跨区域经营。鼓励保安服务企业间的兼并、参股和联合经营,实现保安服务产品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精心培育一批大型、骨干的现代保安服务企业。 (二)加快保安服务企业改制步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采取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积极推进保安服务企业改制,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国有(集体)保安服务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改制方案,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涉及资产处置、股权设置等事项,要按有关程序报批,维护国有(集体)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三)拓展保安服务业经营范围。保安服务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偿服务的企业运作模式。保安服务业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人防、物防、技防、安全咨询等业务,可为客户提供门卫、守护、巡逻、押运、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方面的保安服务,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和鼓励保安服务企业承担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区域联网报警、城市报警监控系统建设,参与交通管理、治安防范、消防社会化改革以及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技防设施建设,参与开展民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金融、大宗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守护押运业务。保安金融押运公司的组建,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公通字[2005]41号)办理。 (四)依法落实保安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治安防范实际需要,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金融网点、大中型油库、民爆物品及剧毒危险品生产厂、储存仓库、公众聚集场所、非涉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的守护巡逻,要逐步落实保安员聘用工作。 四、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管 (一)明确保安服务业监管主体。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组织(包括经营性保安服务企业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自建保安组织)、保安员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异地开展保安服务业务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到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且符合设立条件的,报辖区内市(州、地)级公安机关审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自建保安组织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组织,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的规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统一纳入公安机关监管。 (二)加大对发展保安服务业的支持力度。工商部门要按照企业注册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把保安服务企业市场准入关。税务部门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保安服务公司,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取得的保安服务收入中属于代收转付的费用准予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公安、文化部门要督促娱乐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规定从保安服务企业聘请使用保安员,2008年底前,娱乐场所必须落实保安员聘用制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聘请的保安员必须纳入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范围。教育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学校聘请保安员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保安服务企业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积极为保安服务企业输送保安人才,把符合条件的保安员岗前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的管理范畴。 (三)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秩序。《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国办发[2004]62号、公安部《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保留了公安机关对开办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业务或开办保安培训机构的,依法取缔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虽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符合条件的要责令整改、补办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取缔。 (四)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自建保安组织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从事内部门卫、守护、押运等业务的保安服务组织,只能从事本单位内部或相应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保安业务。金融单位、大中型油库等重点保卫部位、民爆物品和剧毒危险品生产厂、储存仓库、大中型企业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结合经济民警改革,在管理机制不变的前提下,组建好单位内部保安队。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保安组织,只能从事辖区内的保安服务业务,并做好辖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物业保安员监守自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不法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五)加快保安服务业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安服务业清理整顿方案,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迅速、广泛、深入地开展保安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尽快使保安服务业走上正轨。对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非正规保安员要逐个进行清理登记,经培训合格的,纳入保安员队伍统一管理,对不符合保安员条件的要责令聘用单位更换其工作岗位或辞退。同时,要认真做好保安服装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统一保安服装标志、标识、样式。 五、努力提高保安员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强化对保安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和公安部“统一招录条件、统一培训要求、统一保安标识、统一服务标准”及“使用单位的管理责任到位、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保安员队伍职业化进程。在保安员队伍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把治安员(含联防队员、巡防队员、交通协勤等协警人员)、经济民警(护卫队)、物业保卫等各种辅警力量和群防群治队伍逐步改由保安员担任,统一称谓、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建立社会治安防范保安网络体系。公安机关要强化对保安员的管理及勤务行为的督察,严格规范保安员勤务行为。 (二)严格招录保安员条件和标准。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要严格保安员招录标准和条件,严防有劣迹的人员混迹其中。对保安员要逐人造册建档,建立电子档案。对从事武装押运、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守护等岗位的保安员,要严格按条件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上岗。 (三)加强对保安员的教育培训。符合公安部令第8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市(州、地),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保安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保安员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264课时。通过培训,使保安员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保安礼仪、安全防范知识和防卫技能。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地保安员数量制定培训计划,力争在2008年底前完成现有保安员的在岗培训。今后,凡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保安员一律不准上岗。公安类院校和职业院校,具备公安部令第8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设置保安专业,为保安员队伍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 (四)维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保安服务企业与单位内部自建保安队等保安服务组织要与聘用的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提高保安员的工资待遇,保安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安服务组织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保安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对见义勇为、因公死亡、伤残的保安员,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同时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员购买补充医疗、养老、人身意外和相关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安员依照国家规定享有休假休息权,对节假日值班执勤的保安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补贴。保安服务组织要购置和完善保安员基本防护装备,保障保安员人身安全。对侵害保安员的不法行为,要依法坚决查处。保安员与保安服务组织因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七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公安 治安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各新闻 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12日印发 共印147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