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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黔公治〔2014〕843号 签发人:张传福
关于规范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区公安局治安支队、仁怀市、威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进保安员持证上岗工作的开展,提升保安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现就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和发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保安员资格考试,提升保安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员持证上岗是社会发展对保安服务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行业实施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高度重视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并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指派专人负责指导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逐步提升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贯彻落实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规范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审核、发证时限,确保新招聘保安员在规定时限内持证上岗。一是进一步规范保安员报名时限。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新招聘的保安员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4、政审证明材料)。凡超过时限的,未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的,按《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二是进一步规范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核保安员报名时限。县级公安机关在接受报名时,应提取、留存申请考试人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采集数码照片。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上报市(州、区)级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三是进一步规范市(州、区)级公安机关组织考试、发证时限。市(州、区)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考试工作,对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市(州、区)级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凡超过办理时限未办结的,省厅治安总队将通报全省。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助推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强化对保安服务驻勤点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组织保安员参加资格考试。通过督导检查,让保安服务企业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充分认识到保安员资格考试不仅是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更是确保保安队伍纯洁、可靠,让用户放心,增加社会公众安全感,推进行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从即日起,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一是要强化对本辖区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督促保安从业单位,组织保安员参加资格考试,确保保安员持证上岗;二是要强化执法处罚,工作中一旦发现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员在未取得《保安员证》即上岗情况的,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保安从业单位从严处罚,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
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