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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文件
黔公通[2012]125号 ———————————————————
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 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保安技防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2]2号,下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地报警运营服务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切实掌握情况,弄清底数。对符合条件的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要督促其按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省级公安机关依法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对自行负责内部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机关要督促其自本通知下发起3个月内,到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备案。 二、及时办结技防服务企业“保安服务许可证”申领事宜。对各类开展技防服务的企业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公安机关要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受理、审批、核发等工作,不得推诿、刁难。 三、做好报警运营服务企业员工资格审查及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开展报警运营服务企业中从事人工值守和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纳入保安员管理,及时开展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自2012年10月起,各地请于每月20日前,通过非涉密公文传输系统将工作情况报送至厅治安总队。 联 系 人:李利文 联系电话:510608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